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2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255號聲 請 人 于文濤 代 理 人 黃漢賓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60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宣告該股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608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0年11月23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1年5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謝安青 ┌─────────────────────────────────────┐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255號 │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001 │大統益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 │股 票│ 1 │ 177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