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26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264號
- 聲請人
- 蔣國川
- 訴訟代理人
- 蔡嘉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9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證券,因遺失,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0年度司催字第671號公告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新聞紙為證,核與本院調閱
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證券
,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1年1月5日刊
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7月5日屆滿,期間
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從而,聲請人之聲
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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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2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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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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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双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6-NE-0000000-0 │ │1 │1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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