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2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12 日
  • 法官
    盧亨龍
  • 法定代理人
    張裕彬

  • 原告
    妮傲絲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立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271號聲 請 人 妮傲絲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裕彬 代 理 人 陳立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鈞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591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0 年12月13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判決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二、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新聞紙1份在卷為證,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應信為真實。是以,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而迄今既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依首段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盧昱蓁 ┌───────────────────────────────────┐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271號 │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001 │玉堂管理顧問股份│陽信商業銀│100年9月30日│9,490元 │AD0000000 │ │ │有限公司林富美 │行東寧分行│ │ │ │ └──┴────────┴─────┴──────┴────┴─────┘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