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4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30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張家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301號

聲請人
聯寶國際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政勳
訴訟代理人
陰惠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61號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1年2月17日刊登民時新聞報完畢。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認無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登報證明一份在卷可稽。

三、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8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301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聯寶國際文化事業有│第一商業銀行竹溪分│100年12月31日 │1,000,000元 │PC0000000 │ ││ │限公司吳政勳 │行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家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