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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35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李俊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352號

聲請人
大緯投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億
代理人
譚惠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嗣因遺失,經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1年3月23日依本院101年度司催字第123號公示催告所示登載於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該股票,爰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規定甚明。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1年度司催字第123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堪可認定。是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日即101年9月23日後3個月內之101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請宣告該股票無效,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1年度司催字第123號│├──┬──────────────┬───────┬──┬──┬──┤│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種類│張數│股數│├──┼──────────────┼───────┼──┼──┼──┤│001 │大億交通工業製造股份有限公司│84-ND-45776-9 │股票│1 │1000│├──┼──────────────┼───────┼──┼──┼──┤│002 │大億交通工業製造股份有限公司│83-NX-19-7 │股票│1 │520 │├──┼──────────────┼───────┼──┼──┼──┤│003 │大億交通工業製造股份有限公司│88-NX-1003-1 │股票│1 │80 │├──┼──────────────┼───────┼──┼──┼──┤│004 │大億交通工業製造股份有限公司│83-NX-8-2 │股票│1 │100 │├──┼──────────────┼───────┼──┼──┼──┤│005 │大億交通工業製造股份有限公司│87-NX-103-8 │股票│1 │800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俊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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