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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3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22 日
  • 法官
    李俊彬
  • 法定代理人
    吳俊億

  • 原告
    大緯投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譚惠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352號聲 請 人 大緯投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億 代 理 人 譚惠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嗣因遺失,經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1年3月23日依本院101年度司催字第123號公示催告所示登載於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該股票,爰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規定甚明。查聲 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1年度司 催字第123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堪可認定。是聲請人 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日即101年9月23日後3個月內之101年9 月24日向本院申請宣告該股票無效,於法有據,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俊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謝明達 ┌──────────────────────────────────┐ │附表: 101年度司催字第123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種類│張數│股數│ ├──┼──────────────┼───────┼──┼──┼──┤ │001 │大億交通工業製造股份有限公司│84-ND-45776-9 │股票│1 │1000│ ├──┼──────────────┼───────┼──┼──┼──┤ │002 │大億交通工業製造股份有限公司│83-NX-19-7 │股票│1 │520 │ ├──┼──────────────┼───────┼──┼──┼──┤ │003 │大億交通工業製造股份有限公司│88-NX-1003-1 │股票│1 │80 │ ├──┼──────────────┼───────┼──┼──┼──┤ │004 │大億交通工業製造股份有限公司│83-NX-8-2 │股票│1 │100 │ ├──┼──────────────┼───────┼──┼──┼──┤ │005 │大億交通工業製造股份有限公司│87-NX-103-8 │股票│1 │8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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