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3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355號聲 請 人 張玉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09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1年3月15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 ㈠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09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1年3月15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 查明無訛。 ㈡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6個月,已於101年9月 17日(期間之末日9月15日為星期六,以再次日代之)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書記官 程欣怡 ┌────────────────────────────────────────┐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355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 │001 │賢運企業社吳政賢│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台│101年3月10日│18,438元 │NA0000000 │ │ │ │南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