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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35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田幸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355號

聲請人
張玉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09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01年3月15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
    語。
二、經查:
  ㈠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09號裁定公示
    催告,並於101年3月15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之
    報紙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
    查明無訛。
  ㈡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6個月,已於101年9月
    17日(期間之末日9月15日為星期六,以再次日代之)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程欣怡
┌────────────────────────────────────────┐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35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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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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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賢運企業社吳政賢│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台│101年3月10日│18,438元  │NA0000000 │
│    │                │南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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