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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37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王淑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371號

聲請人
聯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添裕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5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
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54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0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
│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
│001 │聯丞股份有限│第一商業銀│101年4月10日│114,455元 │DA0000000 │
│    │公司郭添裕  │行台南分行│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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