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4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408號聲 請 人 耐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鴻 代 理 人 辛禎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75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1年4月19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三、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75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1年4月19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 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是以,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既已於101年10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即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陳雅慧 ┌───────────────────────────────────┐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408號│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001 │成昱生活館有│台灣中小企業銀│101年3月31日│18,790元│AB0000000 │ │ │限公司黃暉斌│行成功分行 │ │ │ │ ├──┼──────┼───────┼──────┼────┼─────┤ │002 │陳維智 │大眾商業銀行西│101年3月20日│14,250元│ACD0000000│ │ │ │台南分行 │ │ │ │ ├──┼──────┼───────┼──────┼────┼─────┤ │003 │美客萊有限公│土地銀行安南分│101年3月15日│68,267元│FE0000000 │ │ │司李永源 │行 │ │ │ │ ├──┼──────┼───────┼──────┼────┼─────┤ │004 │陳鶴仁 │國泰世華商業銀│101年3月31日│21,397元│VW0000000 │ │ │ │行東台南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