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4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0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414號聲 請 人 王時 訴訟代理人 王張雪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五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95號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1年4月26日刊登太平洋日報完畢。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認無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登報證明一份在卷可稽。 三、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10月26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9 日書記官 吳俊達 ┌────────────────────────────────────────────────┐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414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001 │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00-0 │ │1 │200 │ │ ├──┼──────────────┼──────────┼──────┼───┼────┼───┤ │002 │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0 │ │1 │32 │ │ ├──┼──────────────┼──────────┼──────┼───┼────┼───┤ │003 │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 │ │1 │37 │ │ ├──┼──────────────┼──────────┼──────┼───┼────┼───┤ │004 │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0 │ │1 │43 │ │ ├──┼──────────────┼──────────┼──────┼───┼────┼───┤ │005 │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00-0 │ │1 │42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