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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41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王參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416號

聲請人
詠泰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聰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3紙,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6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為此聲請判決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65號裁定公示催告,
    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1年4月30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業據調卷
    核閱屬實。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1年10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416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        │
├──┼──────┼───────┼──────┼─────┼────┤
│001 │好帝一食品有│中國信託商業銀│101年3月31日│68,780元  │0000000 │
│    │限公司劉貞秀│行中臺南分行  │            │          │        │
├──┼──────┼───────┼──────┼─────┼────┤
│002 │好帝一食品有│中國信託商業銀│101年3月31日│40,232元  │0000000 │
│    │限公司劉貞秀│行中臺南分行  │            │          │        │
├──┼──────┼───────┼──────┼─────┼────┤
│003 │好帝一食品有│中國信託商業銀│101年3月31日│57,286元  │115025  │
│    │限公司劉貞秀│行中臺南分行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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