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4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43號
- 聲請人
- 藝蚨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子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
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8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
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
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80號公示
催告,並經聲請人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月30日屆滿(屆滿日 1
月29日適為週日休息日,順延一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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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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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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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藝蚨國際有限公司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南│100年8月10日 │49,500元 │EP0000000 │ │
│ │子榮 │台南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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