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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43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杭起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430號

聲請人
雍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賴雪梅
訴訟代理人
詹永隆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29

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司催字第20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430號  │
├──┬───┬─────┬──────┬─────┬─────┤
│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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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邱美束│第一商業銀│101年3月31日│15,850元  │DA0000000 │
│    │      │行佳里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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