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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44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熊祥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444號

聲請人
永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進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1年1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1年度司催字233號公示催告,並於民
    國101年5月22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
    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33號公示
    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11月22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
    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444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長煌光學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安南分│101年5月2日   │33,000元          │FD0000000       │    │
│    │司邱連發          │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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