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45號聲 請 人 吳美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3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判決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35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0年7月1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業據調卷 核閱屬實。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1年1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凌昇裕 ┌────────────────────────────────────────────────────┐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45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順程工程行王禹評 │京城商業銀行西港分│100年7月3日 │204,750元 │0000000 │ │ │ │ │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