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4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除字第472號聲 請 人 謝清塗 訴訟代理人 莊克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28日所 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附表欄編號001至編號029有關發行公司「得力實業有限公司」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得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書記官 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