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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5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王參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56號

聲請人
允山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青山
代理人
管業錡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379 號公示催告,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
票,為此聲請判決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379 號裁定公示催告
    ,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0 年8 月6 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業據
    調卷核閱屬實。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1 年2 月6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
│附表:                                       101 年度除字第379號│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001 │億益企業│遠東國際商業│100年8月8日 │10,080元│BO0000000 │
│    │有限公司│銀行永康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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