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除字第69號聲 請 人 益百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靖雅 訴訟代理人 蘇昭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關於「票面金額(新台幣)19,450元」記載,應更正為「票面金額(新台幣)19,95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