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保險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葉淑儀
- 法定代理人洪吉雄、李淑芬
- 當事人李基屏、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錠嵂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保險字第34號原 告 李基屏 李中帆 李言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孟仁律師 被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吉雄 訴訟代理人 郭姿君律師 參 加 人 錠嵂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淑芬 訴訟代理人 林金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零四年二月十六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淑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陳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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