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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勞簡上字第11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李杭倫王國忠陳鈺雯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簡上字第11號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大統瓦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文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黃清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簡易庭102年6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102年度南勞簡字第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受命法官陳鈺雯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行調解程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杭倫

法 官 王國忠

法 官 陳鈺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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