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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勞簡上字第8號

給付加班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林福來蔡盈貞盧亨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簡上字第8號

上訴人
馮家明
訴訟代理人
張仁懷律師
被上訴人
航快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素芬
訴訟代理人
吳永茂律師

      羅玲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本院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勞簡字第3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日下午三時二十五分於第二十一法庭行準備程序。

被上訴人應於七日內陳報下列事項:

㈠被上訴人公司以「趟」計算加班費之法律上依據,並陳明是否符合勞動基準法關於加班費之規定?所給付之加班費是否低於勞動基準法之規定?

㈡又上訴人於假日加班,被上訴人公司仍以「趟」計算加班費,給付之加班費是否低於勞動基準法之規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福來

法 官 蔡盈貞

法 官 盧亨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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