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516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5162號
- 債權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明道
- 代理人
- 鄭崑發
- 債務人
- 萬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黃昱銓即黃裕珹
- 債務人
- 蘇秀珺
一、債務人萬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黃昱銓即黃裕珹、蘇秀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貳佰叁拾叁萬叁仟叁佰貳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