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76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767號
- 債權人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金豐
- 債務人
- 協泰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聖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①壹拾肆萬玖仟貳佰叁拾元②貳拾萬壹仟貳佰零伍元③貳拾萬零伍佰伍拾叁元,及自民國①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三日②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八日③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