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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9185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9185號

債權人
余榛澄
債務人
承鼎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承瑋
債務人
郭董誼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肆拾肆萬元,及自附表所示之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19185號│├──┬────┬──────┬────┬──────┬──────┬────┤│編號│發 票 人│票 面 金 額 │票據號碼│發  票  日│到  期  日│背 書 人││││(新 台 幣)│││││├──┼────┼──────┼────┼──────┼──────┼────┤│001 │承鼎國際│720,000元  │CH439324│100年3月18日│100年4月18日│郭董誼禎│││有限公司││││││├──┼────┼──────┼────┼──────┼──────┼────┤│002 │承鼎國際│1,320,000元 │CH439325│100年3月28日│100年4月25日│郭董誼禎│││有限公司││││││├──┼────┼──────┼────┼──────┼──────┼────┤│003 │承鼎國際│1,200,000元 │CH239602│100年4月19日│100年5月19日│郭董誼禎│││有限公司││││││├──┼────┼──────┼────┼──────┼──────┼────┤│004 │承鼎國際│200,000元  │CH239604│100年5月9日 │100年6月9日 │郭董誼禎│││有限公司││││││└──┴────┴──────┴────┴──────┴──────┴────┘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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