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96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960號
- 債權人
- 王妙山
- 債務人
- 蔡丞怡即蔡秀玲即德鴻實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①壹拾萬元②陸萬貳仟貳佰伍拾捌元③貳拾萬陸仟元④壹拾萬元⑤貳佰萬元⑥陸萬元⑦伍萬叁仟捌佰陸拾叁元⑧肆拾貳萬肆仟元⑨壹拾貳萬柒仟叁佰元,及自民國①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一日②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一日③一百零一年七月六日④一百零一年八月十日⑤一百零一年八月十四日⑥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日⑦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八日⑧一百零一年九月三日⑨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