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001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0014號
- 債權人
- 胡志林
- 債務人
- 大頂美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孫楚涵
- 法定代理人
- 胡志林
- 法定代理人
- 傅建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捌萬伍仟壹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