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068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0684號
- 債權人
-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國肇
- 債務人
- 淯鴻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莊淑惠
- 債務人
- 蔡宗宏
- 人 26號
一、債務人淯鴻工程企業有限公司、莊淑惠、蔡宗宏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壹萬捌仟貳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五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