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608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6089號
- 債權人
- 弘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鴻泰
- 債務人
- 奇力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馬國柱會計師
- 法定代理人
- 陳惠菊律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肆萬捌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