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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690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6903號

債權人
新鐵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男
債務人
祿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隆祥
債務人
簡淑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壹拾貳萬伍仟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26903號│├──┬─────┬─────┬─────┬──────┬──────┬───┤│編號│發 票 人│ 票面金額 │ 票據號碼 │發  票  日│ 利息起算日 │背書人││││(新台幣)│││││├──┼─────┼─────┼─────┼──────┼──────┼───┤│001 │祿研實業股│625,000元 │EW0000000 │102年4月28日│102年4月29日│簡淑惠│││份有限公司││││││├──┼─────┼─────┼─────┼──────┼──────┼───┤│002 │祿研實業股│625,000元 │EW0000000 │102年5月28日│102年5月29日│簡淑惠│││份有限公司││││││├──┼─────┼─────┼─────┼──────┼──────┼───┤│003 │祿研實業股│625,000元 │EW0000000 │102年6月28日│102年6月28日│簡淑惠│││份有限公司││││││├──┼─────┼─────┼─────┼──────┼──────┼───┤│004 │祿研實業股│625,000元 │EW0000000 │102年7月28日│102年7月29日│簡淑惠│││份有限公司││││││├──┼─────┼─────┼─────┼──────┼──────┼───┤│005 │祿研實業股│625,000元 │EW0000000 │102年8月28日│102年8月28日│簡淑惠│││份有限公司││││││└──┴─────┴─────┴─────┴──────┴──────┴───┘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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