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489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4899號
- 債權人
- 金興毅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丁輝
- 債務人
- 照能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春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陸萬捌仟叁佰貳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伍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貳萬陸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