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705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7055號
- 債權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燦昌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楊哲雄
- 債務人
- 上林塑膠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蔡明志
- 債務人
- 趙偉瑛
一、債務人上林塑膠有限公司、蔡明志、趙偉瑛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陸拾叁萬壹仟柒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七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