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725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7253號
- 債權人
- 歐科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淑媛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凃榆政、吳文淑、張容綺律師
- 債務人
- 毓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徐依君
人
一、債務人毓誠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陸拾玖萬肆仟零壹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徐依君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陸拾玖萬肆仟零壹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前二項所命給付,如其中任一債務人已為給付,他債務人於其給付之範圍內,免給付之義務。
四、如債務人未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