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751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7511號
- 債權人
- 信一禮贈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慶福
- 債務人
- 鄭清仁即三楓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壹萬壹仟壹佰壹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