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21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215號
- 聲請人
- 林志隆
- 聲請人
- 蔡聰賢
- 聲請人
- 李青育
- 相對人
- 魏裕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魏裕益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30,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債務清償日為民國102年2月1日,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魏裕益向聲請人借款30,0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02年2月1日,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30,000,000元及遲延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1件、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3件、本票影本6件、土地登記謄本1件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102年度司拍字第215號│├──┬─────────────────┬─┬────┬────┤│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編號├───┬────┬────┬───┤ ├────┤權利範圍││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 │目│平方公尺│ │├──┼───┼────┼────┼───┼─┼────┼────┤│001 │台南市│ 學甲區 │ 興善段 │934-5 │池│1002.71 │全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