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160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1604號
- 聲請人
- 吳裕寬即佳楠企業社
- 相對人
- 銓鎧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津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各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二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到期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3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3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應以其執有係有效本票為限,本件聲請人所執有如附表編號003之本票既未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記載發票年、月、日,依同法第11條第1項之規定,其票據無效,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自屬無據,此部分應予駁回;其餘部分核與票據法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102年度司票字第1604號│├──┬──────┬─────┬──────┬────┬──┤│編號│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到 期 日│票據號碼│備考││ │ │(新台幣)│ │ │ │├──┼──────┼─────┼──────┼────┼──┤│001 │101年1月30日│100,000元 │101年4月30日│DD783292│准許│├──┼──────┼─────┼──────┼────┼──┤│002 │101年1月31日│150,000元 │101年4月30日│DD783293│准許│├──┼──────┼─────┼──────┼────┼──┤│003 │未 載│180,498元 │101年5月31日│DD783294│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