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213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2131號
- 聲請人
- 鼎軒建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淑莉
- 相對人
- 買威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乙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如附表所示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執票人向本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要求自到期日起算之利息,此觀票據第124條準用第97條之規定即明。經查,本件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到期日記載為民國102年10月15日,詎聲請人竟請求自102年8月1日起算利息,難認有據,本件聲請超過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利息起算日部分,應予駁回;其餘部分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102年度司票字第2131號│├──┬──────┬─────┬───────┬────┤│編號│發 票 日│票面金額 │到 期 日 │票據號碼││ │ │(新台幣) │ │ │├──┼──────┼─────┼───────┼────┤│001 │102年10月9日│100,000元 │102年10月15日 │TH5643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