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7 分鐘讀完 全文 2,50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446號

限期行使權利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446號

聲請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陳建良
相對人
峰誼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方介元
相對人
林美鈴

       蔡美美即方蔡素美

上當事人間因本院100年度存字第1523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

聲請通知相對人限期行使權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方介元、林美鈴及蔡美美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就其因本院一00年度司執全字第九二四號假扣押執行所受損害,向聲請人行使權利,並向本院提出為行使權利之證明。

聲請人其餘請求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方介元、林美鈴及蔡美美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得聲請法院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受擔保利益人於受通知後一定期間內未行使權利,或未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 條所規定。又該款所謂「訴訟終結」,應從廣義解釋,包括撤銷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及執行程序終結在內(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682號、92年度台抗字第379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按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有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經裁判後未聲請執行,或於執行程序實施前撤回執行之聲請之情形者,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準此,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假扣押執行程序實施前撤回執行之聲請,即得逕向法院提存所聲請返還提存物,並無庸法院裁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0年度司裁全字第1391號民事裁定主文第1項①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98 年度甲類第1期登錄債券,登錄面額新臺幣20萬元,並以本院100 年度存字第1523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後,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執全字第924號假扣押執行相對人所有財產在案。茲因相對人方介元及相對人蔡美美之財產,分別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 年度司執字第111548號及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14526號民事執行案件調取上開假扣押卷引用假扣押執行拍賣完畢,而相對人林美鈴部分亦經聲請人撤回假扣押執行,另相對人峰誼企業有限公司已於假扣押程序實施前撤回執行,訴訟已經終結。為此,聲請人依前揭規定,聲請法院通知相對人限期行使權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0 年度司裁全字第1391號民事假扣押裁定、本院100 年度存字第1523號提存書、本院民事執行處民國100年12月27日南院勤100司執全正字第924 號函、本院民事執行處101年6月28日南院勤101司執正字第14526號函暨分配表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102 年3月29日雄院高101司執修字第111548號函暨分配表等影本各1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0度司執全字第924號(含本院100年度司裁全字第1391號)假扣押執行卷宗、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14526號強制執行卷宗、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 年度司執字第111548號強制執行卷宗及本院100 年度存字第1523號擔保提存卷宗審核無訛,堪信為真實。茲因該假扣押執行案件,相對人方介元及相對人蔡美美部分,分別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 年度司執字第111548號及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14526號民事執行案件調取上開假扣押執行卷拍賣完畢,而相對人林美鈴部分亦經聲請人撤回假扣押執行,其執行程序業已終結,堪認已符合前揭法文所定「訴訟終結」之情形。再者,聲請人雖未聲請撤銷上開假扣押裁定,惟參諸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規定,聲請人已不得再執本院100 年度司裁全字第1391號假扣押裁定聲請執行,揆諸上開說明,應認為本件已訴訟終結。又經查明相對人方介元、林美鈴及蔡美美迄未對聲請人行使權利,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函各1 份存卷可憑。從而,聲請人聲請通知相對人方介元、林美鈴及蔡美美限期行使權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自應准許。又本件聲請人於假扣押執行程序實施前撤回對相對人峰誼企業有限公司執行之聲請,並已取得未執行證明,即得逕向法院提存所聲請返還提存物,並無庸法院裁定,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無庸聲請法院裁定命相對人峰誼企業有限公司限期行使權利。從而,聲請人聲請通知相對人峰誼企業有限公司限期行使權利,並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78條及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鍾佳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