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70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700號
- 聲請人
- 陳坤維
- 相對人
- 蔡耿榮
- 相對人
- 東榮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東榮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蔡耿榮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蔡耿榮所發如附件台北金南郵局第四一四號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人其餘請求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蔡耿榮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東榮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榮公司)之設址及相對人蔡耿榮戶籍地寄發債權讓與事宜之通知信函,經郵務機構分別以「查無此公司」及「遷移不明」為由退回,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公司變更登記表、戶籍謄本及退回信封等件影本為證。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又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民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是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始得依民事訴訟法關於公示送達之規定,聲請法院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次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全體法定代理人為之;本法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準用之,民事訴訟法127條及第52條亦定有明文。是以,對公司之送達應以其法定代理人為應受送達人,至於其送達之處所,依同法第136條第1項及第2 項規定,應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行之,亦得於當事人本人即公司之營業所行之。末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四、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非訟事件法第11條則規定,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及共同訴訟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合先敘明。
三、經查:
(一)相對人蔡耿榮之戶籍設於臺南市○○區○○0號,有相對人之戶籍謄本附卷足參。聲請人依前址付郵送達上開債權讓與通知書之意思表示予相對人,經郵局以遷移新址不明為由退回,亦有退回信封、存證信函在卷可憑。茲相對人確屬行蹤不明,無法定對其送達之處所,足認聲請人已用相當方法探查,並未怠於應有注意之情形,惟仍未能查知相對人之居所,則聲請人聲請以公示送達對其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於法尚無不合,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該部分聲請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東榮公司郵寄存證信函,依聲請人所提出之退回信封所示,聲請人係向相對人東榮公司之公司所在地「臺南市○○區○○○路000號」及其法定代理人蔡耿榮戶籍地「臺南市○○區○○0號」郵寄,分別經以「查無此公司」及「遷移新址不明」為由退回。然依聲請人提出之相對人東榮公司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上所載「限期於95年6月10日前完成改選董事、監察人變更登記,逾期董事、監察人職務當然解任」(參照公司法第195條,董事任期不得逾三年。但得連選連任。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止。但主管機關得依職權限期令公司改選;屆期仍不改選者,自限期屆滿時,當然解任。),是相對人東榮公司之全體董事、監察人均已當然解任,聲請人前向已非相對人東榮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蔡耿榮郵寄債權讓與之存證信函即不發生送達相對人東榮公司之效力,是相對人東榮公司無訴訟能力,又無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且其情形亦無從補正。準此以言,本件該部分聲請尚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