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1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2號
- 上訴人
- 榮聖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鴻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昶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2月2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402,3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8,612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