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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抗字第27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張家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抗字第27號

再抗告人
晉煌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瑞和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
設臺南市○○區○○里○○路0000號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物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本院102年度抗字第27號裁定,提起再抗告,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第466條之1之規定,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惟再抗告人並未依上開規定提出委任狀。茲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再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正委任狀,逾期即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家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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