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4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簡上字第48號
- 上訴人
- 金樺唱片音樂帶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素娥
- 訴訟代理人
- 李永裕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銀泰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本院102年度簡上字第48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貳佰肆拾壹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85,000元,應徵收第三審裁判費111,2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第2項、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