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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78號

聲請更正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周素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78號

聲請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黃郁婷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正調解委員會調解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鄉鎮市調解書由鄉鎮市調解委員會所作成,如其內載調解內容有誤寫、誤算或類此情形之顯然錯誤,其更正不影響原於當事人間成立之調解內容者,調解委員會自得逕予更正。又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3條第1 項規定,調解書應經管轄法院審核,更正後之調解書亦應送請法院審核,法院對於該更正後調解書之審核,仍依同條例第23條第2項、第3項規定辦理(司法院第一廳(79)廳民一字第914 號民事法律問題研究意見)。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緣臺南市北區調解委員會101 年度民調字第0089 號調解書所載內容為「…台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尚未經保存登記建物(門牌號碼:台南市○○○路000巷00號…)…」,而該調解書業經法院以101年度南核字第2759號核定在案。惟台南市僅有「台南市○區○○路○段000 巷00號」,並無上開調解書所載之門牌號碼,足證上開法院核定,具有顯然錯誤,本件自得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由法院裁定更正建物門牌號碼為台南市○區○○路○段000巷00號等語。

三、經查,本院101 年度南核字第2759號調解事件審核書,並非法院所為之判決或裁定,聲請人聲請更正者應係臺南市北區區公所調解委員會所制作之調解書內容,依前開說明,該調解書內容若有顯然錯誤,自應向臺南市北區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更正。又鄉鎮市調解條例所為之調解,與民事訴訟法所定調解程序不同,二者不具類似性,應不得認經法院核定之鄉鎮市民事調解書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而謂得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故聲請人主張得類推民事訴訟法規定聲請裁定更正,容有誤會。是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更正裁定,尚難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素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浩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78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更正裁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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