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7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79號
- 原告
- 合碩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孟城
上列原告與被告百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42,85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79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百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42,85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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