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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20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林福來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20號

原告
臺灣海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世輝
訴訟代理人
周復興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鑫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99,07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福來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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