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4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6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童來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62號

原告
鼎誠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劉靜樺
原告
吳佳蓁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吳健瑋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劉靜樺
被告
王安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均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一)本件原告鼎誠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9,800元,是其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739,8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

(二)原告劉靜樺請求被告賠償金額為980元及利息,訴訟標的金額在10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前段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三)原告吳佳蓁請求被告賠償金額為690元及利息,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690元,亦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各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分別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童來好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凌昇裕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