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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48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何清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48號

原告
瑞榮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天福
原告
新立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福龍
原告
劉伯元即宏鎧電器行
原告
電器行共同
被告
藝堂室內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燕堂
前列瑞榮營造有限公司、新立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劉伯元即宏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1,277,23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6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清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吳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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