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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6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9 日
  • 法官
    張麗娟
  • 法定代理人
    張振南

  • 原告
    欣翔科技儀器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66號原   告 欣翔科技儀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南 訴訟代理人 方文賢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宛宜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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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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