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2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22號
- 上訴人
- 王民生
- 訴訟代理人
- 蔡佳宸
- 被上訴人
- 孫光勤
蔡春祥
蘇錦秀
郭木城
傅俊雄
陳秀里
楊敏卿
戴金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袋狀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102年度訴字第1022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次按上訴有不合程式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袋狀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於上訴時並未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核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本院即於民國103年7月28日以102年度訴字第1022號裁定命上訴人應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16,350元;上開裁定並於103年8月1日送達上訴人訴訟代理人位於臺南市○○區○○○街000號4樓之1地址等事實,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各1份附卷可稽,是上訴人之補正期間應於103年8月6日屆滿。詎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查,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及說明,其上訴自屬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