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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22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孫玉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22號

原告
大寶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崔權一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奇力光電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52,05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玉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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