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2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18 日
- 法官莊政達
- 當事人晟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70號原 告 晟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佳慧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奇力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奇力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2,395元,應繳裁判費7,4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9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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