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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339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葉淑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339號

原告
漢滎環保企業有限公司 (公司名稱變更前為堅美環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思豪

一、上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奇力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即102年度司促字第24663號)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36,247元,應繳裁判費33,07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2,576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請逕送對造)。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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